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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
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0.09.24
• 【字 号】豫人社办 〔2020〕 75号 • 【施行日期】2020.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
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65元
伤残二级:155元 伤残三级:145元 伤残四级:135元 伤残五级:125元 伤残六级:1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3.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
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4.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 元/天/人;其他地区:24元/天/人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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