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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保密合同书的签订范围为集团总部及地产全体职员、物业公司 Y 系列职员全
体,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 05 年内组织集团全体签订保密合同书。拒绝签订保密合同书的,其劳动合同到期
后公司将不再与之续签。如该岗位保密要求较高,公司还应及时调整其岗位。 2. 新职员加入公司以后,应与劳动合同同时签订。招聘专员在职员入职之前如实告
知 保密合同相关条款,并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职员如不同意签订保密合同,应不
予录 用。如确实需要录用,须经集团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3. 岗位发生变化,需重新约定脱密期或竞业禁止条款的,应在岗位调整一个月内重
新签订。
第二条 脱密期的相关说明: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
秘密有关事项时,
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即约定的脱密期 限内)内,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脱密期的约定时限为 1-6 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岗位重要性及信息掌握程 度向用人部门建议脱密期期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确认,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三条 脱密期期限约定建议原则如下:
1. 没有特别保密要求的职员至少为 1 个月;
2. 总部业务经理及一线公司经理级职员,至少为 2 个月;
3.
接触机密数据或重大业务信息的职员,如: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证事务、集团 办公室业务信息、集团融资管理、集团战略研究、集团审计法务、集团产品线研发、品 类研究人员、一线公司总经理业务秘书、项目发展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人力资源
部薪酬专员、掌握公司全面财务状况的财务管理人员、成本管理人员、一线营销策划 人员等,至少为2 个月;
4. 一线公司总监及以上人员,至少为 3 个月;
5. 各公司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操作细则。但脱密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四条 竞业限制的相关说明: 公司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以约定期限为准),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 时间期限。但公司给予该职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保密合同中竞业限制和脱密期约定两个条款不能并用,只能使用其中一种。
第六条 如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该职员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公司支付给职员一定的
经济补偿金,每月支付的补偿金额为职员离职前一个月收入的 2/3 及以上。全年支 付的补偿金额为职员离职时上一年度的收入的 2/3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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