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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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周政办[2010]3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周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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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病毒性以及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的具体内容,依照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动。

第四条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 3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

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许可期间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统一运送、贮存、处置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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