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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难点研究
作者:余豪恺
来源:《传播力研究》2019年第18期
摘要:社会组织传统的双重管理登记制度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从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制度以来,激发了社会组织的活力,加快了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此文对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对当前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审批改革 一、我国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制度背景
在21世纪初期,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结构和方式都与现在不同,在2014年左右我们的管理体质变为双重管理,即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前就必须确立一家业务主管单位与民政部门共同管理这家社会组织,此制度导致了许多社会组织因为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单位拒绝作为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而不得不放弃登记的结果,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开始意识到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登记管理制度对培育社会组织发展中产生的负面效应,因此开始考虑对这一制度的调整方案。
首先做出改革的是民政部,该部门推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制度,当时是以四类社会组织为主的,其中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城乡社区服务类,对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注重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其业务主管单位这一表述也改为行业主管部门,由前置审批改为备案制度。 二、我国推行直接登记管理制度中遇到的难点
一是对如何将社会组织归于四类直接登记的类型中的自由裁量问题。由于直接登记管理的四种类型定义相对比较宽泛,每个民政部门的个人对这些定义的认识又不尽相同,所以导致了会出现各地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经常出现在A区民政局认定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到了B区就被认定为需要双重管理。造成了需要社会组织在各个地区来回跑的结果,产生了政策执行不公平的现象。
二是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监管的缺失。对于基层民政部门来说,在社会组织日常管理中,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性不强、政策制定不全面等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采取直接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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