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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场所环境环境监测方案
为加强对放射源管理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相关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个人剂量监测
1、我院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组织,放射科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联系有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参与放射源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个人剂量监测期内,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检测一次。佩戴周期第三个月份的月底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齐本部门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后交至院办公室更换佩戴个人剂量计,院办公室统一将个人剂量计送至省疾控卫检所检测并领取新的个人剂量计。
3、剂量监测结果一般每季度由院报告单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当次剂量监测结果如有异常,院办公室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部门分管领导。
4、院办公室和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根据一般职业医学原则进
行。目的是:评价职工健康情况;提供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确保职工的健康情况在开始从业时和从业期间都能适应他们的工作。
2、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常规医学监督。
3、从事辐射工作前的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医学史的询问,特别是先前的辐射照射史和各种毒物接触史的调查:一般医学检查;末梢血化验检查;以及根据工作和健康情况,由负责医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检查。
4、辐射工作从业期间的定期医学检查,内容根据其受照类型的程度,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确定,除一般健康检
查项目外,尚可追加对辐射照射敏感的检查指标。 5、定期医学检查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如辐射照射情况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需要的话,则可将检查周期缩短或延长。
5、医学检查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学监督记录与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一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其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6、授权的医疗机构的负责医师依据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对受检工作人员适任性作出判断,以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都具有安全地执行任务的健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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