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4-15 21:47: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欢迎阅读!
鄂尔多斯市,暂行,储备,人民政府,土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土地储备管理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鄂府发[2015]11 【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9 【实施日期】2015.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5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119



1 / 3










鄂尔多斯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旗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必须隶属于市、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内。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土地储备项目。旗区土地 2 / 3










储备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旗区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土地市场调控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及列入城乡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旗区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930日前报送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市财政、国土、规划、发改、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统筹编制全市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31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和旗区。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储备土地前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7b45ba9e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70.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