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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电视台社会
与法频道转播和落地覆盖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5.04.06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05.04.0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转播和落地覆盖工作的通知
(2005年4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广影视卫星公司: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已于2004年12月28日正式开播。社会与法频道的开办,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的实际行动,是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在各地的转播和落地覆盖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要高度重视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转播和落地覆盖工作,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手段,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和推进社会与法频道在本地区的转播和落地覆盖。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以有线方式并用标准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所有对内非加密收费频道”(《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等规定,做好社会与法频道的转播和落地覆盖工作。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转播和落地覆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社会与法频道节目时,不得压缩、删减播出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确保社会与法频道完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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