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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甲方(学院): 乙方(流动站): 丙方(师资博士后):
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沪教委人〔2014〕41号)、《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校发[2019]33号)、《上海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校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及目标
1.甲、乙方同意招收丙方为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2年(24个月),自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通过之日起算。
2.甲、乙方按照教师岗位的要求,将丙方纳入青年教师培养体系,安排科研合作导师和教学指导教师,对其教学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进行指导和考核。
二.岗位职责
丙方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履行作为教师的部分职责: 1.积极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上海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博士后科学研究任务。
2.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指导教师的助教工作,完整旁听1门及以上相关学科课程,进站第二年在教学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3.按《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开题、中期、出站及年度考核。
4.按学校规定完成新教师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5.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薪酬待遇
1.丙方按期在站期间,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工资、社会保险、各类补贴、津贴等待遇,享受学校在编在职教师的岗位津贴。
2.丙方出站考核优秀者,授予“优秀博士后奖”,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 3.丙方符合出站考核标准并留校工作的,学校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具体政策参见校引进人才补充住房补贴相关办法。
4.丙方所在学院发给的其他津贴,按相关学院的标准执行。
5.丙方的职称认定办法按《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校发[2019]33号)规定执行。
6.丙方在站期间的访学、参会及交流活动按《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校发[2019]33号)规定执行。
7.丙方所获科研项目等经费配套支持政策和科研奖励同学校教师,根据所获项目类别,按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单位现行办法奖励。
8.丙方按期在站期间可申请学校宿舍,并按规定交纳房租,不享受学校租房补贴。租住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理。如不申请学校住房者,按学校规定享受租房补贴(24个月)。
四.考核管理
1.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丙方中期考核成绩为优、良者,视为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学校终止其师资博士后待遇,按一般全职博士后管理;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2.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出站考核同时满足下列第1、第2、第3款的,考核成绩为合格;同时满足下列第1、第2、第3、第4款的为良;同时满足下列第1、第2、第5、第6款的为优。
(1)品学兼优,作风正派,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高质量完成助教及授课任务。
(2)所承担课程的学生评教平均分在4.0以上。
(3)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指SCI、SSCI、A&HCI、CSSCI来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理工科类1篇SCI一区论文相当于2篇论文,人文社科类1篇SSCI一区、A&HCI、国内权威期刊等A类论文相当于2篇论文)。独立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相当于1篇论文。
(4)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5)主持1项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6)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期刊(指SCI、SSCI、A&HCI、CSSCI来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理工科类应含1篇SCI二区及以上的论文,人文社科类应含1篇B类及以上论文。
丙方考核成绩为优秀或良好,符合高校教师聘任基本要求并愿意留校的,根据学校师资录用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审议通过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录用手续。
丙方考核成绩为合格的,按照一般全职博士后出站,但不能作为师资博士后留校任教。丙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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