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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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

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永政办明电[2007]114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24 【实施日期】200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明电﹝2007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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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通 》(湘政办发[2007]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移交工作的原则和内容 (一)移交原则

1、依法移交、人随事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进行职能移交,避免职能交叉;农机管理部门在依法将部分工作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时,原则上将相应农机监理编制和农机监理人员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

2、积极稳妥、确保稳定。既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能和人员的移交工作,又妥善处理好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移交内容

1、职能移交。第一、农机管理部门将目前承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能,拖拉机及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移交前由农机监理机关登记发证的农用三、四轮运输车及其驾驶人档案,由农机监理机关移交给同级公安交警部门管理;鉴于目前国家未制定变型拖拉机道路交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变型拖拉机车辆档案暂不进行移交。第二、公安交警部门将拖拉机的牌证管理职能移交给农机管理部门。移交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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