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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性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08-19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制定的《青浦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一件》,已经第3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
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青浦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进—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若于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现结合
本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
拉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宏观控制机制。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
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具体应参与财政性建设工程的预决算审查、抓好项目登记、项目资金审核拨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基建财务基础工作及会计委派
等工作。
三、建立建设单位项目申报制度。
凡经区计委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及时向财政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科申报,随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委批文、施工图及施工预算、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复制件,并填写项目概
况表。
四、建设单位设立财务机构和执行会计制度。
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没有条件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小型项目,也应有人兼职单独记帐,单独核
算。
凡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
设财务若干规定》。
五、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用问题。
1、正确编报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年度预算。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
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根据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2、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
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3、业务招待费应贯彻“小额、合理、必需”原则,实行限额控制,从实列支的办法,全年基建实际支出在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三档,招待费用分别
控制在3‰、2‰、l‰限额内。
六、关于投资包干办法的处理问题。投资包干只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性资金可采取投资包干形式,包干协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鉴证方可有效。包干节余按市财政
文件中得分配比例处理。 七、加强零星资产购置的财务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零星资产购置的管理,对零星购置费购置资产,单项价值不得超过2万元。 建设单位零星购置的资产,达到单位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入帐管理,不得为帐外资产处理;属于流动资产性质的,也应加强实物管理,单独设立备查簿登记。 八、关于建设期内,建设项目的存款利息收入和经营性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的处理问题。 对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其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经
营性项目在建及新开工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
九、关于动拆迁安置用房的财务处理,建设单位因安置动拆迁而购进的商品房,在未安置之前应暂作库存住宅处理,待实际发生安置补偿时,按动拆迁合同(或协议)规定,据实转入“待摊投资”计入工程成本。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必须对库存住宅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
结余动迁用房要公开变卖处理,其收入转作结余资金。
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基础管理。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并做好原始记录,
及时掌握工程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建立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拨付审核制度。
财政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概预算的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和改变使用功能。工程按规定办妥手续后,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承发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
式和监理签证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十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价值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经审核的工程结算等有关
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财务决算转作固定资产入帐。
十三、推行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和财务总监制度。
为了加强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会商建设单位主管局、监委等有关部门向建设单位派出会计人员,对区重点建设工程应派出财务总监。派出人员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有权纠正和制止不合理的支出或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十四、关于推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文件精神,推行建设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形式;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制直至生产经营、债务偿
还和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和管理。
十五、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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