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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
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资产[2009]28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9.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国资产〔2009〕287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1 / 2
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
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但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二、资产出租是充分发挥资产效用,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范道德风险。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 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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