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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公务卡结算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呼和浩特中心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7〕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厅机关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公务车维修等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处室领导与办公室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干部、职工差旅补助、计划生育奖等;
第四条厅机关确定的开卡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第五条公务卡的开设由厅机关统一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册、借调的工作人员,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发卡行申办。厅机关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七条公务卡提现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持卡人刷卡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5至56天)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按厅财务管理规定由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公务卡消费行为,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收到消费信息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及还款手续。在免息到账日3日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划款。
第十一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持卡人必须坚持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原则厅机关财务及时收回公务卡,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持卡人必须坚持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原则厅机关财务及时收回公务卡,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厅机关人员信息,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
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的,厅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由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如果该职工调入本地区本级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且新单位开卡银行与本单位的为同一银行,可通知发卡银行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
工作人员退休或辞职时,厅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代理银行,由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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