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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996 年的“罗默诉埃文斯案”中认可了同性恋者受宪法平等保护的权利。但是同一年,国会通过《婚姻保护法》,授权各州不必承认在其他州合法的同性婚姻,同时把婚姻定义为男人与女人的结合。根据这一法令,同性婚姻不享受联邦保护和联邦福利计划。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这一法令。这表明,同性恋者的权利虽然得到宪法保护,但 很多人对待同性婚姻非常谨慎。
参政权
同性恋也不再成为政治障碍。据统计,奥巴马总统已委任了 150 多名同性恋官员,超过了克林顿委任的 140 名同性恋官员。目前,奥巴马任命的最高级别同性恋官员是负责管理 190 万联邦雇员的白宫人事办公室主任约翰·贝里。2009 年 12 月 1 日,26 岁的罗达伦经加州坎贝尔市议会投票,全票当选为该市市长。他是美国最年轻的华裔市长,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2011年 11 月 8 日,22 岁的无党派人士摩尔斯当选为马萨诸塞州霍利奥克市市长,成为美国最年轻的同性恋市长。媒体认为,选民支持摩尔斯的意义,等同于选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非洲裔总统。从禁止到逐步解禁,再到任命和选举同性恋官员,美国社会对同性恋者越来越宽容。
美军 :“不问不说”被废除
虽然美国社会对同性恋现象越来越持宽容态度,但美军对待同性恋问题还是相当审慎。过去,美军每年都有数千人因是同性恋者而被开除。同性恋对军队保持良好秩序和纪律有害。在克林顿时期采取了“不问不说”的国对待同性恋者的态度。自 1993 年实施“不问不说”政策以来,美军有 1 万多名同性恋者因公开性取向而遭开除。据估计,目前美军同性恋的比例大概有 2%。同性恋团体多年来致力于废除“不问不说”政策,收效甚微,但奥巴马在任内终于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它意味着美国历史上首次允许同性恋者服役,同性恋军人不会因自己的性取向遭到开除。“军人可以带着尊严和完整人格服役了”。所谓“不问”,就是不问应募者有关性取向的问题 ;所谓“不说”,就是同性恋者只要对自己的生活方式秘 而不宣,就可以继续服役。
将同性恋纳入人权议题
2011年白宫在国际人权日的前几天发表总统备忘录,要求美国的外交、外援机构致力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奥巴马宣称,美国在提供外援时将开始考虑受援国家对于同性恋的态度。 奥巴马关于同性恋问题的备忘录和希拉里日内瓦人权演说,一下子把同性恋从国内议题提升为国际议题,可是,美国的这一政策,遭到了一些非洲国家的反对。在获得援助和支持同性恋的问题上,加纳态度鲜明。总统约翰·米尔斯和新闻部长约翰·蒂亚先后表示,加纳不会因为援助问题转变态度,因为支持同性恋有违加纳的历史、文化和行为准则。
竞选因素
在美国大选到来之际,同性恋政治步入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更多的还是选举因素的考虑。 目前,在共和党中除了少数候选人在同性恋问题上比较温和外,大多持反对态度。共和党保守派在同性恋问题上的顽固立场使共和党边缘化,同性恋团体支持民主党对现任总统奥巴马的连任至关重要。奥巴马对同性恋的宽容政策,也将使他赢得国内同性恋者、妇女、少数种族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大力支持。由于大选时每个选区选举人票的统计遵循“胜者全得”
的原则,大张旗鼓地支持同性婚姻,必定将成为民主党的竞选策略。
婚姻权
迄今为止,多数国家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适法结合,性别是结婚的实质要件,同性不婚,甚至同性的结合违反法律。19世纪中后期,同性恋行为在欧洲各国还多被视为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1957年英国的/沃芬顿报告0在同性恋法律变迁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报告在调查有关同性恋及街头卖淫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第一次明确指出应区分法律与道德领域对同性恋问题的不同看法,认为同性恋行为属于私道德领域的个人选择问题,刑法不应介入,它不应再被视为犯罪行为。»这一思想对后世的同性关系合法化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1967年英国法律终于认可彼此同意的同性成年人之间关系的合法化,但其受到一定的限制。¹相较于英国法律,丹麦的同性伴侣关系登记制度有了历史性的进步。该法案规定永久居住于丹麦的一方或双方丹麦同性公民可登记为伴侣关系,所有关于婚姻、配偶的法律均比照适用于登记伴侣,但有例外。º随后,瑞典(1994)、冰岛(1996)、格陵兰岛(1996)、荷兰(1997)也相继颁布了相似的登记伴侣法律。2000年4月,美国佛蒙特州通过同性结合法案,赋予同性夫妇所有婚姻配偶享有的权利。荷兰曾于1997年7月颁布登记伴侣制度法案,但更为创造性的是它在2001年4月颁布开放婚姻法案,允许至少一方当事人拥有荷兰国籍或是荷兰的同性公民可结婚。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同性或异性均可缔结婚姻。法案允许登记伴侣申请注册为婚姻,婚姻夫妇也可以申请注册为登记伴侣。»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同性夫妇享有全面的合法婚姻,其与异性夫妇在法律上的区别仅在于与子女关系和国际私法上的差别。2003年1月30日,比利时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
从同性行为违法到承认同性行为,再到逐步赋予同性伴侣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同性伴侣登记制度,然后到同性婚姻,一方面表明法律对同性结合的认可及保护,另一方面也间接承认家庭形式对性别要求的抛弃。
这种同性结合制度是一种妥协,是婚姻的神圣性与自然人人权与自由的妥协,是婚姻的传统定义与同性恋人的人权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民事结合仅是一种不同于婚姻的家庭结合制度,并不附带任何贬义。
观点:在中国这个国家中,公众都仇视同性恋,而且还如此的广泛,因此同性恋婚姻不可能成为一个现实的提议,哪怕是均衡看来,这种成本值得;也许应当把关注点转移一下,转移到某种居中的解决办法,这种解决办法要能满足同性恋者的大多数要求,同时又能应对他提出的三个反对意见。
婚姻一直以来是人们互相公开表达承诺、谋求个人家庭关系稳定与确定的唯一机制。
从历史的角度看,性别对家庭的意义不外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生育子女,而唯有异性才能繁衍后代,延续生命;其二,普遍的道德观念认为同性结合有违伦常,且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容易滋生疾病。但是这两方面的考量在现在看来不无疑问。生育子女固然在缺乏人口、生存几率低下以及劳动能力低下的年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提高、存活率的大幅度增长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问题的着眼点已经从鼓励生 育转移到对生育的控制。家庭的生育功能渐渐淡化。而且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的精子、卵子、受精卵能够被储存和再用,人本身也能被克隆,人们可以应用现代生物技术生育子女,而不需要必然通过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婚姻外的技术生育方式在彻底改变性行为与生育的生物性联系的同时,也彻底瓦解了婚姻与生育的统一体关系。第二方面的论断存在逻辑错误。同性结合有违伦常观念的基础是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异性之间的结合才是正常的,也就是说两
者是二元对立的。在承认一方正确的情况下,必然得出另一方是错误的。结论似乎无懈可击。但是我们忽略了得出这个结论的基础。我们在一种已存的认为一方正确的观念的指引下,姑且不论这种观念是否正确,是否被证实,去判断另一方,似乎有自说自话的嫌疑。如果我们的观念认为同性之间的结合是正常的,是不是也将认为异性之间的结合是有违伦常的?
建立民事结合的理论基础就在于民事结合当事人完全可能拥有婚姻的家庭功能,如共同居住、互相扶助、经济上的扶持、共同养育子女以及社会上的承认。婚姻双方当事人结婚的目的不在于满足性生活的需要,而在于能够终生共同生活,互为伴侣,互相扶助。
我国5宪法6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0第49条中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可见,宪法将婚姻家庭的保护归类为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现代社会的婚姻已不再是传宗接代的工具,生育子女也不再是当事人追求的婚姻目标。理想的婚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完美的追求而结合的共同生活组织。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应当放在家庭立法的首位。只要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就应当保护而不是剥夺。
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同性同居已经不足为奇。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洲等国才纷纷制定同性伴侣登记制度、伙伴制度、民事互助制度、家庭伴侣登记制度、同性结合等伴侣制度。
我国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修改后的5婚姻法6只字未提未婚同居关系,而且随后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5婚姻登记管理条例6公布实施后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都不承认是事实婚姻。从而彻底把由于同居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同居纠纷给法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¹在面临同样的社会问题时,我国的做法恰好与西方社会的做法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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