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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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7.19

【字 号】川地税发[2002]63 【施行日期】2002.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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