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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73号
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
标准分别为1720元和9380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按照426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
在4260元与182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82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720元,医疗
保险补贴基数为2100元。
(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720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20元。 (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 (七)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3128元。 (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维持969元标
准不变。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为348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三、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对领取社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2011年
1-4月份分别按80元、80元、80元和60元的标准扣缴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2011年度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为6492元。
(二)中央、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6492元。 五、农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农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3128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11660元。 六、有关事宜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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