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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我区国家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落地,规范和保障全区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绍兴市柯桥区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第716号令)
2.《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47号)
3.《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工作要点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二部分是电子证照的应用与服务,第三部分是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一部分 总则
《办法》主要就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效力地位等进行了规范。
1.政策依据。《办法》第一条阐述“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第716号令)、《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47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办法》第二天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实施电子证照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3.概念定义。《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使用单位”、“持证主体”等电子证照相关用语的含义。
4.职责分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我区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和推广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1)《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区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是全区电子证照的综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护电子证照系统,制定电子证照规范,统筹、管理全区电子证照,承担电子证照系统的数据保存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本单
位电子证照应用事项、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等工作。”。
(2)《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电子证照使用单位和持证主体的使用要求,即“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系统与区电子证照系统对接,通过调用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据职能合法合规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应当如实向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机构提交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效力地位。为进一步明确电子证照在我区各类推广应用中的法律效力,《办法》第七条明确“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可以将其作为法定办事依据。”。
第二部分 电子证照的应用与服务
1.《办法》第八条对电子证照的使用原则进行了明确,即“优先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对可以通过区电子证照系统获得的电子证照不再要求电子证照持证主体提供纸质证照。”。
2.《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使用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3.《办法》第十二条对持证主体在使用电子证照过程中,对证照信息有异议时的异议反馈机制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 日常管理与监督
1.《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电子证照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使用电子证照的流程、规范进行了规定。
2.《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综合管理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单位)、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各自的安全管理要求。
3.为推动我区电子证照应用的推广,《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逐步消除电子证照应用障碍。”。
4.为了加强电子证照应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电子证照应用安全运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综合管理单位在电子证照日常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四、亮点创新
我区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的基础上,从自身实际出发,聚焦电子证照应用场景。主要体现四个特点:
(一)事项引导、多证合一。开发建设柯桥特色电子证照应用(柯桥e证通),实现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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