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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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发[2012]24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O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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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适用本办法。县(市)区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 市国资委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县(市)区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2 / 3










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接受市政府

监督和考核,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遵循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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