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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联论文课题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论文(课题)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论
文学术质量,严肃处理论文作假行为,根据省市社科联社科评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论著、论文、课题和调研报告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处理。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
术不端行为的。
科研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主持人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课题主持人应当对课题组成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各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负责审核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通常的引用有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直接引文不能超过20%。否则,视为抄袭剽窃。凡引用均须标明真实出处,提供与引文相关的准确信息。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引用者必须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便于读者核对原文。在标注引文出处时,不得作伪。
各单位应当将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科研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内容。课题主持人为第一责任人,高校科研部门负有把关责任。多次出现论文作假或者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高校或科研单位应当对作者所在院(系、部、科室)等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给予该课题主持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所获奖项,取消来年评奖资格。
高校或科研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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