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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修正案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
前言
中国工会是中国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群众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助手和朋友,是贯彻党的工作路线和方针政策的群众组织。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工会的章程,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修正案。
一、修改条文
1.
修改第二条第二款为:“工会是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
组织,是中国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群众的代表机构,是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性组织。”
2.
修改第六条第一款为:“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工会组织的最
高领导机构,是职工群众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代表,是贯彻党的工作路线和方针政策的群众组织。”
3.
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为:“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国工会章
程的规定,协助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
4.
新增第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
规定,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群众,听取他们的声音,认真反映他们的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5.
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为:“各级工会组织对全体会员实行
普遍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和纪律教育,保证工会事业的正常运行和职工权益的维护。”
6.
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为:“加强对工会会员的思想政治教
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
7.
新增第十四条:“工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
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的联系,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8.
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为:“工会会员是工会的基本组成部
分,包括自愿加入工会的职工和其他被工会承认的人员。”
9.
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法律、法规和章程”为“法
律、法规、章程以及全国工会组织颁布的规章和文件”。
二、实施办法
自中国工会修正案颁布之日起,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本修正案的规定进行组织活动,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的联系,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总则
本修正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工会章程中与本修正案不符合的规定,以本修正案为准。本修正案的解释权归中国工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本修正案解释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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