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滋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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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生,贫困,犯罪
上海政法学2008-2009学院《犯罪学》秋季学期课程论文

贫困滋生犯罪

摘要:

本文从我国贫困人口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贫困人口和他们犯罪现象和案例的分析,揭示贫困人口犯罪的原因, 以城市贫困人口犯罪为视角考察贫困与犯罪的关系,可知贫困与犯罪虽然不是必然的链接,但是贫困与犯罪率之间有很强的正效应.经济贫困、心理失衡、社会保障缺失、社会富分化、文化等与贫困者相关的因素,对贫困者走向犯罪有着很强的激化作用。本文结尾试图改社会物质分配的平衡,提高社会低收入者的福利,来避免犯罪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贫穷,犯罪,防治 正文:

20043,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新当选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向我们提供了以下一些数据。中国13亿人口中,没有摆脱贫困的是3000万左右。但这是以年收入人均625元的标准计算,如果标准再增加200,中国的贫困人口就是9000万。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0333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140.3万人。另外学术界认为我国城镇贫困人口的规模应在1500万至3100万人之间,占中国城镇人口总数的4%8%[1] 经济剥夺造成社会紧张和社会混乱 ,从而可能鼓励人们犯罪。贫困人口引发出的各种社会题正日渐突出。下面试图通过具体的案例加以分析和说明。

郑州一中年女子偷肉被抓(这位女子并没有选择社会时髦的笑贫不笑娼保持“尊严”“卖肉”而是丧失“尊严”偷肉),看见记者拍照就以头撞墙,她说儿子正上高中,怕儿子看见了以后没法生活。而她偷肉的原因,也是为了能让儿子有肉吃。他们已经两个月没吃过肉了,但又不舍得买,唯有出此下策。[2]

一位偷肉的母亲,为了自己的儿子她似乎甘愿做任何事情,甚至是不合法不道德的事情。我们如何来判定,她到底是一个小偷,还是一位“伟大的母亲”?这是一个艰难的问题,我们既无法斩钉截铁说她是小偷,也无法理直气壮说她是一位“伟大的母亲”———法律在母性面前丧失了权威,一如母性以爱之名越过了道德的边界从而丧失尊严。(河南商报记者的评论) 在这个法制化的社会中,法律的价值是不能随便被抛弃的。但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看,母性的光辉也是遮蔽不了的。当左手拿着法律的文书裁定母亲有罪,右手又以母爱之名把其保护起来,我们的价值观似乎使得我们要摆不定。这种万难的选择,一方面说明法律的价值即使多么不容辩驳,也绝难覆盖母性的价值;同时也说明,当柔弱、温存的母性被珍视、被感染、被同情到泪眼婆娑时,我们的良心已经寸步难行。看着郑州这位偷肉的母亲,就像看着自己犯错的妈妈,有什么不可原谅的呢?如果你是法官,你又该做出何种的选择?

网上5000多条的留言说明了一切:这位母亲犯了盗窃罪,但她是一位伟大的母亲。耐人寻味的是,在同情理解之外,网友们几乎众口一词指向了反思:是怎样的无奈和贫困让这名母亲出此下策?这种引申的反思,把一位母亲的偷窃行为植入社会背景之中,暗示了困顿的生存环境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和推波助澜的角色。显然,这是网友基于一种朴素的道义感在为这名母亲作辩护。 因为穷,所以偷,所以值得被原谅。这种逻辑自然不能成立,但其中对贫穷的那份感同身受的怜悯之心,却是这个社会尚存的福气。而且,从生存境遇出发而不是从一个卑微的个体出发看社会问题,也是我们这个社会公民意识和济世情怀成长的见证。对此,我们并不能因其“偏颇”而看淡其价值。

发生在武汉市的一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因为他们找不到工作,或者不愿意打工,而铤而走险。如发生在2003109日汉口沿河大道16码头附近的抢劫杀人案,作案人系流动人员,他们3人都曾在武汉打工,后来纠合在一起商议,打工挣钱太辛苦,不如去抢来得快。此3人买了匕首,开始频频作案,在两个月内就制造了13起持刀劫案,抢得财物2万多元。[3] 或许有些犯罪是因为懒惰、贪婪等内部因素造成,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贫困这一原罪始终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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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不了干系。犯罪根源就是引起犯罪产生的最深层的终极原因。[4]那贫困就是这些犯罪的根源。不仅在我国是如此,在国外因为贫困而造成的犯罪也比比皆是。

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曾在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庭审。偷面包的是一位老太太。在法官问老太太是否愿意认罪时,老太太嗫嚅着回答:“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法官裁定:“我必须秉公执法,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10美元的罚金绝非这位穷苦老太太所能缴纳的,因此她只能“选择”拘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审判结束后,身为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从旁听席上站起身,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自己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在场的每个人都默默捐出50美分。[5] 通过以上的例子,一些问题得以清楚。既然我们已经找到了犯罪的原因,那么我们就应该想尽办法去采取措施,这才是我们学习犯罪学的最终目的。

本来贫富差别并非都是坏事,它既是一种激励机制,又体现着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保持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对我们的社会是必需的,是有益的和健康的。但贫富差别的加大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关键是怎样确定和保持“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著名的“基尼系数”就是一套预警机制。0.4是它的警戒水位,超过0.4后,这个国家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基尼系数已跨过0.4,达到了0.46。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一个国家的发展,看的不是它拥有多少的富人,而是通过关注它最底层的穷人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又没有得到实现来加以判断的。所以从这点出发,我认为我们国家的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如果贫困的人数在不断增加,那犯罪的发生率也必然会随之增加。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他的名著《犯罪学》一书中,轻描淡写地说:“现存的经济次序,即财富的分配,正像它今天的存在一样,一般来说并非是犯罪的原因。”这种观点是不对的。[7]

那我们因该通过何种方式来预防因为贫困带来的犯罪呢?

1. 犯罪的社会预防

犯罪的社会预防理论是当今世界各国家犯罪学者倡导的犯罪预防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

时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于行为人的结果,因此预防犯罪也应当从影响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着手。[8]实证派犯罪学代表人物菲利认为,犯罪属于一种社会疾病,对它的防治可以使用与卫生医疗机构防治人体疾病的相同规则,“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也就能控制和减少很大一部分人犯罪。[9]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对经济政治、道德、文化以及生活环境的改革来消除犯罪的根源。

在我国,由于贫困而导致的犯罪频率很高。所以作为社会,应该积极引导贫困人群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大力帮助来脱离贫困,从而降低犯罪率的发生,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 2. 犯罪的社会政策预防

社会政策原始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对其研究所形成的理论被称为社会政策的整个知识架构又远远超出了社会学的知识体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众多的知识学科。一般认为,社会政策,是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环境,增经社会福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原则和计划的综合。对于公民来说,社会福利是国家、社会应尽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10]

虽然穷人也没有偷窃的权利,但他们却有免于贫困的权利。如果我们这个社会能做到让人人都安居乐业,也就不会有犯罪,也就不会有我们在贫穷和犯罪之间的道德悖论。我们自然一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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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消灭贫穷,但我们是否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呢?也就是说,比消灭贫穷更重要的是要让穷人看到希望,只有政府部门有为了这种希望去“撞墙”的劲头,才不会有一个母亲为了儿子去“撞墙”的苦痛。所以在社会预防的过程中,国家机关要积极地响应,从根本上解决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样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因为贫困而带来的犯罪。

3. 犯罪的社会道德预防

道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存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以善恶为基本评价标准,调整人们互相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是人类社会最原始、最直接、最普通适用的行为规范。从远古时期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就已经从生活实践经验中内化出朴素的生活规范和行为要求,并不断地继承和发展,最终形成了今天我们所首席的道德规范体系。[11]

自古以来,我国许多思想家就十分重视道德教化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且认为只有用道德礼仪去教化人们、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才能做到既有羞耻之心,又符合社会规范西汉王充也提出“学校免其前,法禁防其后”“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13]他们都主张首先要加强道德礼仪教育,如奏效,再辅之以刑罚制裁。犯罪的道德预防就是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增强人们的道德意识,以道德来规范、评价人们的行为,形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犯罪之源乃贫穷”,我个人认为,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应该是:犯罪之源乃贫穷”是专门针对多数经

济类犯罪而言的。而在犯罪动机里除了经济利益外,像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犯罪就不应完全认定为是由贫困引起的。对于贫困的定义,我们至少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其定义:一为物资上的,一为精神上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犯罪来自(源于)贫穷。既然我们知道了犯罪的根本原因,就应该从各方面进行努力,使贫困人口数量得以减少,从而降低社会犯罪的发生,使社会能更和谐地发展。

注释:

[1]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33月答中外记者问时讲话。 [2]《河南商报》711

[3] 武汉市计生委、公安局、统计局及湖北省暨武汉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等单位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

[4]《新犯罪学》16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 网友发帖

[6] 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Corrado Gini1884-1965)于191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

[7] 张远煌主编,《犯罪学》217页,北京,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076 第六版 [8] 张远煌主编,《犯罪学》348-349页,北京,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076 第六版 [9] 恩里克.菲利著,郭建安译:《实证犯罪学派》184页,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0] 张远煌主编,《犯罪学》359页,北京,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076 第六版 [11] 张远煌主编,《犯罪学》363页,北京,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076 第六版 [12]《论语.为政》 [13]《论衡.率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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