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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校研〔2015〕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中助研津贴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管理、考核及津贴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助研津贴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立,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研究生培养科研导向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避免把助研工作单纯作为济困助学渠道的倾向。各学院对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完善制度,严格要求,加强考核。
第二章 助研岗位设立与学校配套
第四条 助研工作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五条 助研岗位依托科研项目,由导师和学院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出资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分博士、学术型硕士两种。直博生按照博士助研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导师应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并报所在学
院。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要明确助研名额、工作量,以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等。
第七条 为鼓励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学校为每位博士生(硕士生)导师每年级配套三个博士(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校外兼职导师不享受学校的配套政策。超出配套范围的助研岗位,由导师全额承担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延期毕业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聘用并提供助研津贴,但学校不再提供配套。
第八条 对于学校配套支持的助研岗位,导师发放的津贴须不低于本类别的最低限额。为体现对长线学科、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支持,学校对不同学科的助研岗位津贴配套实行不同的标准:
A类: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理论物理、医学类 B类:理工类、农学类
岗位类别 博士 硕士
标准 (万元/年) 即(元/月) (万元/年) 即(元/月)
A类
导师出资下限
0.36 300 0.12 100
学校配套 0.84 700 0.48 400
0.60 500 0.24 200
B类
导师出资下限
学校配套 0.60 500 0.36 300
第九条 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扶持基金,支持科研经费不足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导师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并发放助助研津贴。申请扶持基金的导师受扶持期间每年限招一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最多可申请三届。
第三章 助研岗位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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