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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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运输 【公布日期】2004.04.29

【字 号】鲁国土资发[2004]76 【施行日期】2004.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

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4]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15000元,包干使用,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不同地类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


三、取土场用地要在充分调查沿线土源情况的前提下,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落实具体位置和数量,要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有条件的可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行。取土场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其补偿标准为:低山丘陵地区取土以及平原地区取土深度在2米至3米之间的,农用地按每亩5000元补偿,其他土地按每亩4000元补偿;取土深度不足2的,按比例相应调减补偿标准,但每亩最低不少于3000元。平原地区取土深度超3米的,农用地按每亩6000元补偿,其他土地按每亩4500元补偿。取土用地补偿费用包括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三项费用。取土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另行补偿。

四、项目用地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综合补偿单价,按每亩每年1000元逐年补偿。临时用地结束后,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占用耕地的,应恢复原耕作条件),不能恢复土地原貌的,要一次性支付土地恢复费1000元/亩。临时用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线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以来新开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125)同时废止。

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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