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导师标准规定

2023-05-08 01:41: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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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研究生指引教师管理规定

研究生导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重任。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诲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研究生指引教师队伍,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明确职责,特制定《河海大学研究生指引教师管理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引教师(如下简称“导师”)要忠诚于党教诲事业,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教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诲政策、法规与规定。

第二条 导师应具备崇高道德情操,遵循教诲教学科学研究基本规律,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反对和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中导师涉及本校研究生指引教师、兼职研究生导师以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



二、研究生指引教师

第四条 导师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达到学校对本职岗位年度考核规定,并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导师培训。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负责人,对所指引研究政治想教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全面责任。


第六条 导师应依照研究生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制定相应培养筹划,定期检查培养筹划中各环节执行状况;指引研究生完毕学位论文,督促研究生按筹划完毕学业。

第七条 学校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视状况予以相应解决。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各级先进学位论文导师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导师有下列状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暂停招生:

1)凡经评审通过后持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2)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对1篇论文浮现2个及以上“不合格”者;

3)长期没有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者; 4)因健康因素不能肩负指引研究工作者;

5研究生在科研或与校外、国外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导致不良影响者;

6)因其他状况不适当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第十条 恢复招生:

暂停招生导师恢复招生,应按照相应研究生指引教师遴选办法规定程序和原则重新申请,通过后获得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她培养研究公共场合公开袭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政治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活动,且导致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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