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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原理》,虽然我对书中的许多概念与观点还认识不够透彻,需要进一步去摸索,但是,这本书开拓了我的眼界,它也引导我围绕书中的一些观点进行思考,下面就让我与大家分享一下读《法社会学原理》的收获与感悟。
本书的作者欧根 埃利希并不是“法律社会学”一词的创始人,
但是埃利希却是以此词为专著的第一人。在19世纪末,“法社会学”的固定名称才出现,而真正自觉地把法律学与社会学结合在一起、使法社会学的研究作为独立学科而体系化的是埃利希,他在1913年出版的杰作《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对于统一阶段的社会学派的法理学颇有贡献,其也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当中占据这重要的位置,若研究“社会学派法理学”,《法社会学原理》是必读的专著。
在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读第一章的时候,我们必须先弄清楚一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法社会学”?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不同的定义,但是也并非没有客观的划分标准与稳定的概念界说。19世纪,欧洲出现了一系列的法理学学派,这些学派都特别强调某种学说或方法的基本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一特殊学派的影响,从而使这些学派拥有自身独特的研究方法与出发点。本书的英译本序说由瓦尔特 莫尔所写,序说中有这样的一句话:确实,法学著者们在其思考的形式和思考方式上与前人相比互相之间是大为接近了,而且很多人从下面这一原则中找到了共同的立场,即:法律理论表述的基本之事不是带有其个人意志、
意图和目标的个人本身,而是社会整体;不是各种各样的法条本身,而是社会秩序,即现代社会通过法律的公正的秩序调整;不是古老而抽象的个人主义者的法律正义,而是全新的“社会正义”。个人认为,法理学派基于这个共同的立场而产生的新趋势就是法社会学的形成过程。法社会学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之中,从社会的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其目的是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法社会学原理》的第一章用了较大的篇幅论述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的关系。书中提到:“迄今为止,法学一词常常既指理论法学,也指实用法学;我们或许还将保留这一流行的说法,但也有必要区分真正的法的理论即法律科学与实用科学。” 对于理论法学,它旨在解释法现象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主要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以及法史学等等。对于实用法学,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实用性和工具性。实用法学具有实用性,它强调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的区别,强调法官的作用。实用法学具有工具性,法律本身不是目的,所有法律本质上都是服务于目标的工具,美国20世纪的著名法学家庞德也经常说过,“法律是工具,而不是目的”。然而本书作者认为,这是实用法学的一个必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看到他在本书中多次提到的关于钢铁结构工程的例子:一个从事钢结构技术研究的工程师,当他思考钢铁的时候,他不会去理解其中的化学元素,而是要考虑冶炼厂提供给他用作建筑的商品。虽然这本身不是什么短处,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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