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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设备经营性租赁、设备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和其他业务,2014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收入468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0元,税额68000元,款项已全部收取 专用发票销项68000 (2)购进经营性租赁用设备一台,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00 元,税额119000元;销售方转来代垫设备运费11100元,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100元营改增,货款、运费均未支付。专用发票 进项120100
3)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8500元。办公用品均已领用。专用发票进项8500
(4)以前月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的设备经营性租赁费585000元,因设备质量原因,经协商设备经营性租赁费调减20%,当月凭设备租赁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 17000元,相应款项已退还租赁方。冲减销项:专用发票销项-17000 5)上月支付信息服务费6%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与服务机构沟通同意折让10%,合 计金额10600元,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折让款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收到。少掏钱: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600 10600*(1+6%)*6%=600
(6)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实现收入106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专用发票销项6000 100000*0.06=6000
(7)收到某公司以前月份拖欠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应收款3510000元(已在所属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销项税额申报纳税),并经协商另收延期付款利息30000元, 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应收款 不影响销项。延期付款利息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收入)一般含税
=30000÷ (1+17%)×17%=4358.97(元)普通发票销项4358.97
(8)支付广告费31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税额1800 扣钱:专用发票进项1800
9)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0元,税额102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专用发票:销项102000
(10)支付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设备修理费10300元,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300元。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进项300 11)支付自来水公司通过银行托收水费21200元,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1200元。自来水公司:6%专用发票进项1200
(12)签订设备经营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设备租赁期为一年,租赁费为234000元,租赁费分三次收取,即于合同签订当月预收10%,设备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成当月收取40%,余款于设备交付后第六个月收取。当月开具收据收取设备租赁预收款23400元。只管当月:收据一般是含税价格 进项3400 *(1+17%)*17%=3400
(13)进口融资租赁用设备一台,进口价1500000元,报关进口时海关征收关税200000元,增值税340000元,分别取得海关关税完税凭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价款、税款均已支付。营改增:缴纳关税可以递减销售额:200000 ÷(1 +17%)*17%=29059.83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9059.83 待抵扣进项税额340000
(14)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上月申请比对的两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中进口经营用设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相符,金额117647.06元,税额20000元,进口经营用物资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不符,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58823.52元,税额10000元。 进项20000 对比完才扣 不符合不填制报税表
15)支付境外某公司管理软件服务费74200元。该境外公司境内无代理人;企业于当月将代扣的增值税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进口方购买方代扣代缴 销项:4200 进项4200 74200/(1+6%)*6%=4200
(16)收到销售货物的铁路运输部门货物运输结算单据,应付运输合计80000元,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注明:运费70000元,铁路建设基金7000元,装卸费及其他杂费3000元,款项尚未支付。铁路运输不包括营改增 7% *70000+7000=5390 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费 进项5390 包括基金
(17)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货物(使用税率17%),经营性租赁设备安装领用6000元,职工福利部门领用30000元。扣了要转出;进项转出30000*0.17=5100外购内用不视同销售 外购外用视同销售 (6000元视同销售 下一环节要征增值税 所以不能进项转出)
(18)假设进项税额以前已抵扣 现在发生损失经营用物资(使用税率17%)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被盗,该物资账面实际成本为20000元。损失导致不能销售 下一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进项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19)因企业经营业务调整,将一批办公用固定资产和经营性租赁收回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均为17%)出售,固定资产相关情况如下:(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固定资产“营改增” 试点前进项税额抵出售金
购置原值 已提折旧 净值
名称 或后购置 扣 额 计算机 试点前 50000 未抵扣 26000 24000 30000 设备A 试点后 100000 抵扣17000 20000 80000 90000
普通发票未
设备B 试点后 30000 3000 27000 25000
抵扣
旧固定资产:1、已抵扣进项(2008年前)销售额* 17% 2、没抵扣进项 销售时 销售额*4% 再减半 普通发票含税 出售计算机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30000÷(1+4%)×4%×50%
=576.92(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423.0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76.92 出售设备A、设备B
按设备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90000+25000)/(1+17%)×17% =16709.4(元)
设备B用普通发票 当人为抵扣了
(20)购进经营性租赁用设备(使用税率为17%)满足返利条件,从销售方取得返利300000元。进项税额转出30000/(1+17%)*17%=4358.97
(21)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合计付款66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22.64元,税额37.36元。技术维护费可以直接冲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不用管 在应纳税额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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