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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以及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每名党员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集团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条 在职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以下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以上至5000元(含)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按1.5%的比例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兑现年终绩效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三条 离退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比例,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每月5000元及以下的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每月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党费标准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纳,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凡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党费的,由集团党委代收并通过省国资委党委转交省委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凡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集团党委代收后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实行“党费日”制度,规定每月1号为“党费日”,若遇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至本月第一个工作日。
党员必须按期主动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党费一般不得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并做好党费收缴登记工作,如实填写《党费证》。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收取党费,也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各支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所属党委,各级党委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实收党费总数的60%上缴集团党委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向集团所属企业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主要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7)党员电教片摄制、购买相关费用;(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要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数额党费,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党费使用和下拨,须集体讨论决定。党费使用采用预算管理,年初由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编制党费支出预算,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各级党(工)委管理党费使用纳入财务共享系统管理,年度预算内党费的使用由经办部门发起,按照权限进行审批,预算外使用经党委会研究决定。集团党委管理党费审批权限为:
(一)党费支付小于等于1万元的,由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党费支付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的,由集团党委副书记审批。 (三)党费支付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20万元的,由集团党委书记审批。 (四)党费支付大于20万元的,由集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集团各所属党(工)委参照集团党委党费审批权限,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级党(工)委权限设置及审批流程。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集团和各所属公司党委工作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管管理应当分开,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工作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党委和各所属党(工)委每年向党员通报或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级基层党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党委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党建目标考核,定期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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