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分析法学派

2023-01-14 18:27: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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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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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西方法理学派的主要流派之一。分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日对国家的制定法进行客观分析。

[关键词]分析法学 纯粹法学 新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经验法律观的任何企图。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研究的范同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分析法学在近2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四种理论形态,即古典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制度理学 各个理论形态中的法律制度理论都有所不同,尤其是制度理学法律制度理论与前三理论中的观点更是大相径庭。 一、古典分析法学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奥斯汀。奥斯汀对法理学研究嗣,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定义分析等方面有着创新性的研究。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他还指出,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奥斯汀在其理论中并没有对法律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理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以及“我所称之为的‘一般法理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它所关注的阐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所公有的原则、概念和特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即那些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

关于对法律的定义(“命令说”),在奥斯汀看来,法律制度就是主权者颁布的命令的集合体,他认为构成法律制度的实在法,最本质的特征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而且“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此外,他还认为构成法律制度的命令未必由国家立法机关直接颁布,它也可以由得到主权者授予立法权力的官方胡构予以颁布。 就奥斯汀的法律思想而言,他注重对现实具体的法律体系加以比较,法律的各种要素抽出来,从而找出法律共通的一般原则、概念和特征,这种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对法学家们的思维方式有启迪作用,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奥斯汀关于法的概念、本质的学说,实质就是“权力+义务+制裁”的学说。这种分析在刑事法律中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在法律生活的很多方面如民法、婚姻法等领域往往导致曲解。法律和命令等同起来,法律道德完全分开。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它所遭到的责难与反对也就在所难免。

二、纯粹法学在分析法学家奥斯汀的思想基础上,凯尔森继续往前推进,形成了他的纯法学“纯粹法学”是对奥斯汀的命令说的发展和超越,认为价值与主体意志相关联,具有极强的观点主要主观性,因而价值是相对的。这种价值回潮主要表现在哲学基础、学术体系、理论预设和方法论等七个方面。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在当代法理学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对巩固加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

凯尔森追求法学研究内容和方法的纯粹性。他要求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中排除,使法学免受外来的影响,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理论试图


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凯尔森把法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足的体系。在他看来法律秩序是一个由层层法律规范构成的规范等级体系,其中一个规范的效力只能来自另一更高的规范,所有规范的效力最终来自一个基本规范。他还区分了“应当”和“事实”,认为法律规范属于“应当”的范畴(规定人们“应该如何行为”),而无关“事实”范畴,即不涉及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他强调纯粹法学研究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并且将其研究的重点限制在对实在法的结构分析上。他试图在超越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差万别的内容之上。抽象出各种法律制度所共有的结构特征。

凯尔森强调指出,法学是关于规范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作为规范,法属于“应当”的范畴。在他看来,国家也就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国家不过是强制规范的总和”总之,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凯尔森第一次提出了以联系的方法分析构成法律制度规范并将法律制度视为等级森严的规范统一体,这使法律理论具有了现代法律制度理论的色彩。但是凯尔逊的纯粹法学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导入规范分析,不仅抛弃了自然法学中的主观价值判断,而且也完全抛弃了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因素,法律成为纯而又纯的远离人间烟火的“应有世界”。他所构建的体系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由自身来说明白身的超现实生活的纯粹法律体系。

这种研究适应了研究对象上科学分工的趋势,使各门科学独立起来,越来越细;研究方法上着重从法律的形式、结构、外在特征去阐明法律规范性特点,对深化认识法律规范的体系、逻辑关系具有一定的突破意义。但这种理论抽去了法律同其他社会生活的联系。政治内容和阶级本质统统抛弃,脱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在实证主义法学的路线上,凯尔森比其前辈边沁、奥斯汀都走得更远、更彻底,成了自边沁以来西方法学史上最具反形而上学特色的“纯粹法学

三、新实证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产生于二战后,与以往的分析法学相比,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它放弃理论和方法上的排他立场,承认自然法学和法社会学的某些理论和方法,并把这些理论和方法运用到对法律制度法学思想的研究当中。(--)把语义分析方法引入到了法学研究当中。()新分析法学不再局限于分析法的概念与结构。它开始涉及到一些如法治理想、法的作用和司法审判等充满道德价值的领域。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和拉兹。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上反对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主张以规则模式来认识和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中心”不是主权者强制性的命令,他将法律规则看成是主要规则(设定义务的规则)与次要规则(授予权利的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的结合,并认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睦胛彻在哈特看来.法律制度仍然是规则的集合体,不过这种规则的集合体是有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而且法律制度存在的条件是人们以及官员必须从“内在观点”上接受和服从这些规则。哈特对法律制度的论述倾向于对构成制度法律规则的探讨。

法律制度同样视为规则的集合体并从整体框架上进行系统深人研究的是新分析法学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拉兹。拉兹于1970年出版了他的《法律制度的概念》(又译为《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书。他在该书的导言中宣称要建立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理论.使它适合于各种法律制度拉兹对奥斯汀和凯尔森的法律制度理论进行了批判与借鉴,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特征问题和结构问题的基本观点。例如,他认为在特征问题(关于某个法律是不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的标准问题)上:奥斯汀将某个法律否由这一制度中的主权者直接或间接地制定作为标准;纯粹法学认为这一标准在于是否由这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规范的授权;而哈特则认为,标准是这一法律制度中的承认规则是否承认。拉兹在批判前者的基础上提出了“主要法律适用机关所认定和适用的法律构成一个法律制度的观点。此外,在拉兹的法律制度理论中还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他在法律与国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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