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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资金是指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接收的,以及通过市红十字会和其他慈善组织接收的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社会捐赠专项资金,含非定向资金和定向捐赠。
第三条 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尊重捐方意愿,体现社会效益。
第四条 捐赠资金使用范围:
1. 收治确诊患者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设备、医疗防控、药品耗材购置等;
2. 疫情防控物资配送及相关费用支出;
3.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道救助;
4. 疾病预防控制;
5. 应急指挥部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疫情防控支出。
第五条 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统筹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提出捐赠资金使用申请,经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后,报应急指挥部审批。
第七条 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捐赠资金使用方案,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和相关慈善组织及时公布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受赠单位按规定用好捐赠资金,做好使用台账,规范财务管理,及时公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加强对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跟踪审计监督,严禁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捐赠资金及时规范高效使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防控结束后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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