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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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新社险字[2011]39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社险字〔201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三油一铁”社保中心: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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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定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人社厅发〔2010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821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参保人员满意调查等情况,将定点医疗机构评定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确定的级别(三级、二级、一级)和类别(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在相同级别和同一类别的范围内开展,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2 / 3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开展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未开展住院医疗服务(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暂不参加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其分级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并指导、推动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分级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本试行办法,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所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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