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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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工校教[2006]20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CET考试成绩的改革,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上,结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本规定自2002级普通本科(含高职本科)学生始执行,原《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

二○○六年一月五日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凡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准予毕业。

3.除《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德语》四个专业外的其他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者。凡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的,其13学期“英语”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

4《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CET6统考总分成绩≥390〔或最高一次成绩(百分制)达55分(含55分)以上〕者。凡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的,其13学期的“英语精泛读”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

5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TEM4合格证书者。凡获得TEM4合格证书者,其校内的“综合英语12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TEM8考试及格者,校内“综合英语1)、(2)”和“高级英语、”课程及格不作学位处理。

6《日语》、《德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全国《日语》、《德语》专业4考试成绩50(含50分)以上者,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若获得《日语》、《德语》4级合格证书者,校内14学期的《综合日语(1)、2)》、《基础德语》《中级德语》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若获得全国《日语》《德语》专业8级合格证书的,校内《综合日语12《高级日语12)》、《基础德语》、《中级德语》和《高级德语》课程不及格不作学位处理。

7.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计算机等级考试其学位要求按《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计算机基础教学暂行规定》执行。

8.在学习期间所修主干课程不及格学分其理、工类(含工程管理、工业工程、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四年制学生<16学分、五年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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