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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提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交口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原告王俊梅、宁平虎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发表代理提纲如下:
一、被告延耀平应当承担因王志兵交通肇事对二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全部赔偿责任。
交警大队认定书认定王志兵承担全部责任。
二、被告延耀平应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承担二原告的赔偿费用。
二被告虽为农村户口,但从2001年起至今一直在交口县城经营天天菜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
三、被告延耀平应向王俊梅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以及《坐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延耀平应对原告王俊梅构成十级伤残后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标准应按照山西省的审判实践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受害人无过错的死亡案件可以获赔的精神损害赔
偿金最高限额5万元,造成十级伤残的为5000元。
四、被告延耀平应向二原告的下列人身损害项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详见王俊梅、宁平虎赔偿明细表。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应在强保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除已支付李俊锁的死亡赔偿金22万元外,可在尚有的2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额、财产损失赔偿额4000元限额范围内,对二原告先行予以赔偿。
以上五点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谢谢法庭!
原告王俊梅、宁平虎委托代理人赵丑和
二零一二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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