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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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8.02

【字 号】苏国税发[2006]156 【施行日期】2006.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254号、苏财综[2006]45号)的规定,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5/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5/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5/个; 5、扣缴税务登记证内芯:5/证; 6、扣缴税务登记证封皮:5/个。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仍按每套25元的标准执行。 三、各种税务登记表不得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从200611日起至200812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分项收费。 五、各级税务机关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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