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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度是否过时了
马克斯·韦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他被公认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韦伯在学术上的贡献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在多个学科都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除了社会学以外,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乃至宗教与艺术等多个领域,都有韦伯的大名。代表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其学术成就之宏大精深,影响之深远,在社会学界乃至整个世界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上都是空前绝后的。
韦伯于20世纪初提出了官僚制理论(也称为科层制理论)。所谓“官僚”,是指这种组织的成员是专门化的职业管理人员而言,并不含有一般语境中使用“官僚”一词的贬义。官僚制是指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指挥—服从等为特征的组织形态,是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制度。在现代,由于官僚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了种种问题,有些人开始质疑韦伯的官僚制,人们把责难的目光不约而同地投向韦伯。在许多人眼里,官僚组织已经成了机构膨胀、效率低下、管理僵化、精英集权、否定民主的代名词。认为随着社会的变迁这种制度已经过时了,已经无法适用于现代社会的行政制度。对于这种看法,我认为,虽然社会各方面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韦伯的官僚制度没有过时,他的官僚组织理论生命力至今尚存。
我认为分析韦伯官僚制的内容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权威结构理论与组织类型分析、官僚制的基本特征。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韦伯把权威结构与组织类型分为三个,即神秘化的组织、 传统组织以及合理化——合法化组织。神秘化组织是一种魅力型权威,这种权威又可称之为超人权威或神授权威魅力型权威的核心是个人崇拜,它的基础是领袖个人的超凡魅力。传统组织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传统型的权威,它是依靠传统的习惯与惯例为权威的基础的;它是一种最古老的权威形式,来自于习俗、惯例、经验、祖训等等。它的本质其实就是“顺从”。合理化——合法化组织是一种法理型权威,这种权威又可称之为法定权威。法理型权威以规则为统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只有根据法定规则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权威,人们普遍遵守规则、信守规则,规则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组织内部的各项规划即制度取向的权威是其基础。可以看出,三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合理化——合法化组织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权威类型,而其他两种权威最终会向这种权威演变。
从第二个方面来看,韦伯的官僚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六个方面,即职业化、等级制、规则化、非人格化、技术化、公私分明化。我认为,在这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等级制和非人格化。等级制的显著表现就是它的层级节制的金字塔公权利体系。对于非人格化,韦伯自己有详细的介绍:“官僚制作为美德赞扬的特性是:它成功的从解决职务上的事务中,排除一切爱憎和一切纯粹个人的、从根本上说一切非理性的、不可预计性的感觉因素。”
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我认为就可以推翻“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度已经 过时了”的观点。从现代行政组织发展的特点及其过程来看,它也具有韦伯描述的特点。韦伯建立了对科层制的全新的学理分析模式。他综合运用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全方位地、动态地讨论这一问题,使得科层理论在较多的向度上展开,表现出他的这一理论的确呈现了深入厚重而又富于延展性的特点。现代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从中吸取非常多的经验及优点。它契合了人们从系统论和政治
生态学的角度追究科层主义的风气。另外,这种理论稳定、科学、高效,职责明确,是绝大部分组织采取的组织方式。
虽然韦伯的官僚制度没有过时,但是为了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长远发展,我们也应该正视这种制度的缺点,从中吸取教训,更好的促进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韦伯的官僚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理想化或纯理性的组织制度,在现实中有很多难以实现的条件;它妨碍个人的成长和个性的成熟,鼓励盲目服从和随大流;它的内部交流和沟通受到压制,不能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对于这些缺点,这就需要革新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改变它的不合理的地方。这需要我们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慢慢摸索与探究。
总的来说,我认为韦伯的官僚制理论的优点是大于它的缺点。在当今社会,我们不能因为它存在的缺点就否认其合理之处,认为它已过时。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吸取该理论的精华,避免出现它的不合理之处。更重要的是,创新这种理论,更好的推动当代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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