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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青岛市聋儿、弱智儿童康复机构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 【公布日期】2001.11.01
• 【字 号】青价费[2001]180号 • 【施行日期】2001.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调整青岛市聋儿、弱智儿童康复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1]180号 2001年11月1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我市学龄前聋儿、弱智儿童康复机构收费管理,根据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青岛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班)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9号)和《关于“青岛市儿童启智中心、区弱智儿童康复站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同意对我市聋儿、弱智儿童康复机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的学龄前聋儿、弱智儿童康复机构(中心、站)收费标准如下表:金额单位:元/人·月 全日制 寄宿制 全日制 寄宿制
(注:市级即指青岛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
1、收费标准调整后,不再收取冬季取暖费。
2、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的家庭子女,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报销标准:按托幼园所相关规定执行,即托幼费报销标准为:市级每月130元;区级每月110元。康复费由家长负担三分之一,余者由儿童父母单位报销。伙食费由家长负担。 三、报销范围
1、独生子女和计划内生育子女的在职职工。聋儿报销年龄3-8岁,弱智儿童报销年龄3-14岁。
2、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其子女户口在本市,并入本市康复机构的,由本市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子女入本市康复机构的,由在职一方单位每月全部报销。
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康复机构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6、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子女在本市入康复机构,或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聋儿、弱智儿童康复机构的,单位不予报销。
四、民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学龄前聋儿、弱智儿童康复机构可参照执行。
五、各级聋儿、弱智儿童康复机构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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