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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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职责,促使财务部门各工作岗位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

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及时提供有用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财务总监及财务班子成员在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纳税申

报、报表编制、现金收付、监督检查、客户往来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效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制度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 重要财务决策数据,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 (二) 没有认真履行和核算工程款项的拨付;造成提前拨付或拨付错误 (三) 没有认真登记资金回款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安排催款造成损失。 (四) 对供应商入账票据匹配及对账时疏忽大意造成多付款的。 (五) 对供应商预付款项未核销而按发票多付款的

(六) 对客户应收款项没有根据帐龄分析制定收款计划导致法律诉讼失效的 (七) 没有遵守《现金管理办法》造成现金被盗的 (八) 没有遵守支票与印鉴不相容业务管理造成损失的

(九) 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审批,造成决策

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十) 为业绩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十一) (十二)

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 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1000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10000元以

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第六条 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员工、客户、供应商控告或工作考核评

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公司依据事实核实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 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

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二) 处罚严肃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说话,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

(一) 责令作出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告诫谈话; (四) 取消当年奖金; (五) 责令辞职;

(六) 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 年度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个人年度奖金减半,年度内被问责2次(含)以上的,

取消年度奖金;年度内被问责3次或以上的,由董事长给予介意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

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人事行政部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请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为保证问责工作顺昨进行,公司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问责对象。

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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