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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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公装财[2002]450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装财[2002]450号)



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印)

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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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制度,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属学会、协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国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装备财务局负责公安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拟定公安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安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有关报表; (三)收集、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

(四)负责部机关各种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管理和指导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下达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情况组织部 2 / 3










属单位部分技术装备的集中采购;

(六)根据预算安排,组织为地方公安机关统一配发的有关装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 (七)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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