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2023-04-04 18:21: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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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

正义的至上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任何一种理论法律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

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 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 自由。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这一原则又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原则:第一,人们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的。第二,人们在使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掌握权力的地位和职务应该是对每个人都开放的,即同样条件的人应具有同样机会担任这种职务和占有这种地位。

在以上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如果违反了第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也就无足轻重了;同时在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优于差别原则。因而就随之产生两个优先原则。第一是自由的优先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而被限制,因而一种不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所享受的完整的自由系统;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是能为那些仅有较少自由的人所接受。其二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因而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提高机会最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相应地减轻


承受这种困难者的负担。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们的实质原则是什么。形式正义即法治。

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因此,形式正义要求在执行法律制度时应平等地适用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所以形式正义是坚持原则和服从制度

但是,平等地执行法律制度本身却可能是不正义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并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取决于社会基本结构所根据的原则。但形式正义可以排除有些重要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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