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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6.30 • 【字 号】新政文[2006]92号 • 【施行日期】2006.06.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新政文[2006]92号)
“十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紧紧围绕环保工作目标,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团结协作,真抓实干,为全面推进全市环境保护事业,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一、先进集体(30个) 辉县市人民政府 卫辉市人民政府 新乡县人民政府 长垣县人民政府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监察局 新乡市公安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工商局 新乡市人事局 新乡市编委办公室 新乡市水利局 新乡人民广播电台 新乡电视台 新乡市教育台 新乡日报社 新乡供电公司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卫辉市环境保护局 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
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新乡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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