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2022-05-21 22:04: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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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青馨家园康养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医疗健康行业工作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办会方针: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医疗健康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监督"职能。维护医疗健康保健者的合法权益;崇尚以德为本,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认真贯彻国家的卫生方针和政策,努力推动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政府及社团登记单位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展大众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社会提供预防保健的相关知识范围,建立医疗健康教育试点,推广经验及成果

第八条 开展医疗健康保健教育,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普及; 第九条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条 开发和推广医疗健康科技成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3、热爱医疗健康事业的有识之士。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4、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颁发会员证书;

2、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减免10%费用; 3、可以以青馨家园康养协会会员的名义宣传;


4、可被推选为本会或分会委员、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职务; 5、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并优先选派参加健康科技成果的试用 8、可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9、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10、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二、团体会员:

1、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2、可向本会申请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3、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减免10%费用;

4、可以以青馨家园康养协会团体会员的名义宣传;

5、单位负责人可被推选为本会或分会委员、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职务; 6、可申请成为协会理事单位;

7、单位负责人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8、单位负责人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9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并优先选派参加健康科技成果的试用 10、可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11、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会员部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2、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5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批准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馨家园康养协会所有,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则该条款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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