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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青馨家园康养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医疗健康行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办会方针: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医疗健康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监督"职能。维护医疗健康保健者的合法权益;崇尚以德为本,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认真贯彻国家的卫生方针和政策,努力推动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政府及社团登记单位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展大众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向社会提供预防保健的相关知识范围,建立医疗健康教育试点,推广经验及成果;
第八条 开展医疗健康保健教育,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普及; 第九条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条 开发和推广医疗健康科技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3、热爱医疗健康事业的有识之士。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4、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颁发会员证书;
2、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减免10%费用; 3、可以以青馨家园康养协会会员的名义宣传;
4、可被推选为本会或分会委员、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职务; 5、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并优先选派参加健康科技成果的试用; 8、可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9、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10、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二、团体会员:
1、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2、可向本会申请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3、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减免10%费用;
4、可以以青馨家园康养协会团体会员的名义宣传;
5、单位负责人可被推选为本会或分会委员、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职务; 6、可申请成为协会理事单位;
7、单位负责人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8、单位负责人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9、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并优先选派参加健康科技成果的试用; 10、可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11、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会员部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2、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5、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批准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馨家园康养协会所有,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则该条款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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