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2022-05-17 16:34: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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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首先,依据宪法制定统领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的基本法。国家应当针对灾害救工作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法律规定交叉等问题制定自然灾害管理的基本法《救灾法》,统筹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确定各相关部门职责。虽然国务院在2010630日通过并于91日起施行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但是该条例却不能担当起自然灾害管理基本法的重任。首先是其法律效力层级低,不能统领更高层次的法律第二,该条例规定的内容过于狭窄,主要针对灾害后的救助工作而对于自然灾害的预防举措以及更大范围内各类法律法系的协调没有进行规定;第三,国家减灾委员会设立在民政部,条例把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职责也放在民政部,但是依民政部的权力层级不具有高效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所需各种资源的能力;再就是该条例规定较为宽泛,操作性不强,比如对自然灾害的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来源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善治强调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摒弃了传统政府对于社会以及公民一味进行管制、管控的理念,主张国家把一部分社会管理的权力放社会本身,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生活方面通过沟通交流、协商让步等方式实现对国家与社会的良好管理随着中国市民社会的逐渐成熟,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对待自然灾害管理等具有全球通识价值取向的社会公共事件,国家应当积极打破传统自然灾害管理政府一元化的格局,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基层社区、村镇对公共生活的自我管理能力。国家要加强基层组织的自然灾害管理参与能.

所以,中国政府需要更新管理理念,主动收缩行政权边界,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充分发挥社会“第三只手”的力量,构建新型社会管理体系,从法治的角度合理确定NGO的地位,培育NGO正面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使他们可以在法律架下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在具体立法方面,应当加快制定《非政府组织法》,降NGO的准入条件,明确NGO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在其他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中完善支持NGO参与的条款,建立健全NGO救灾法律体系。管理层面,建立健


NGO社会管理参与机制、监督机制以及志愿者资格认证统一管理应急准入制度



针对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社会分担机制不健全的现象,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结合国情,制定一套相对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建立起综合协调机制,从灾前、灾中、灾后全局的高度统一管理巨灾风险,通过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网络资源优势,实现自然灾害风险的社会化转移与分担,从而减轻政府面临的自然灾害救济压力和降低社会成员在自然灾害中的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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