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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包括个人借款和单位借款。 第三条 个人借款
(一)对日常发生因公业务借款频繁的个人,适用备用金制度。根据业务量大小由财务管理部核定备用金金额,由业务人员一次借支挂帐,在工作业务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销帐。
(二)对临时性借款,应严格审批手续。集团公司总部人员,由部门经理或主任审批后交与财务管理部经理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签字批准,最后交与总经理签批。各单位、子公司内部发生临时性借款须由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三)借款人员应于业务费用发生后5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上次借款未核销者不得再行借款。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控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坚持“前款不清,后账不借”、“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 “三个月限期结算”原则。备用金借用人员要在三个月内到财务部门进行备用金核销,财务部门对超过二个月的未结算借款进行催办,逾期未结清的,财务部门可直接从工资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五)每季度末、年末个人借款和备用金必须全部交回清零。 第四条 单位借款(仅限于集团内部权属各单位向总部借款):
(一)集团总部对集团公司资金实行总规划、总调度。各单位、子公司、项目部之间,未经总部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和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调拨资金。各单位因生产经营原因资金短缺的,可向总部申请借款。
(二)单位借款时,必须有书面《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载明借款原因、借款期限、还款日期、还款计划等内容。借款单位向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财务管理部送财务总监及分管副总提出意见,由总经理批准。批准后,借款单位到财务管理部办理借款手续。
(三)单位借款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借款单位自收到借款之日起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年息交纳资金占用费。
(四)借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借款申请》中的承诺,按期归还借款和上缴利息。不按时还款的,超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不按时缴纳利息的,由财务管理部在其上缴管理费中直接扣减。
(五)单位借款是否按期归还,作为一项指标列入对借款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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