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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私营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88]国税集字第0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88.11.17 【实施日期】198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1988年11月17日 (88)国税集字第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私营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纳税问题
(一)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分得的亏损,在联营企业所在地按《条例》规定弥补。 1 / 2
(二)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的,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
按协议分配比例核定私营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三)对私营企业分回的已税利润,私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凭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通知单”,不再征收所得税。
(四)对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免税利润,凭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不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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