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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福与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8
【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1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邦鑫刘全明刘伟 【审理法官】王邦鑫刘全明刘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天福;陈志明 【当事人】张天福陈志明 【当事人-个人】张天福陈志明
【代理律师/律所】何清翠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蒋三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清翠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蒋三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清翠蒋三权
【代理律所】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天福;陈志明
【本院观点】因二审提交了新证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1 / 3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二审提交了新证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天福预交的二审案件
受理费444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志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6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15:03:22
张天福与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民终13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天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翠,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三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天福因与上诉人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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