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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
鲅鱼圈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20.08.10
• 【字 号】营银保监复〔2020〕83号 • 【施行日期】2020.08.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营口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
支行开业的批复
锦州银行营口分行:
你行《关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开业的请示》(锦银营发〔2020〕1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三证”齐全,具备开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开业。 机构名称: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
二、住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平安大街25-红海新区C区-32#门市。 三、核准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在其总行的授权下,开展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接到此文后,你行要在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应按照《关于调整金融许可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于领取金融许可证日期后30日内自行到报社按照附件格式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并将当期报刊于登报后10日内报送我局。
五、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在开业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长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特此批复。
营口银保监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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