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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等程序,确保集团资金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及上述单位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上市公司除外。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账户指各成员单位为满足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在银行和能源集团各级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 能源集团统一规范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行为,能源集团总部、直属单位及各矿业集团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报经集团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一级中心)审批后办理;各下属集团所属企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各下属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二级中心)审批,并将开立、变更和撤销方案报一级中心备案后办理。
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须报一级中心审批的成员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表》(见附表1)、或《内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表》(见附表2);须报二级中心审批一级中心备案的成员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表》(见附表3)或《内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表》(见附表4)。未经审批备案,各成员单位不得私自开立、变更及撤销账户.集团财务管理部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收入账户、支出账户、备用金账户和专用账户。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单位在所属资金管理中心只开设一个内部账户,因业务需要确需开设多个内部账户的必须经一级中心审批后方可开设.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以本单位全称开立银行账户,禁止以个人、其他单位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各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纳入能源集团资金管理系统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更新未实现银企直连的银行账户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的账户信息。确保月末资金管理系统资金余额与财务核算系统银行存款余额一致。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账户的日常管理由本单位负责,预留银行签章应分开保管,因故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级资金管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账户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做到日清月结,指定专人(两人以上)定期到银行柜台(所属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对账,逐笔核对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清单是否一致,银行存款余额是否相符,核对结果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以确保银行存款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期末按规定编制银行(资金管理中心)存款余额调节表,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资金管理中心)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区分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收入账户只能用于收款不能用于付款,支出账户只能用于付款不能用于收款,不同性质账户之间不能串用。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收入账户,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账。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根据账户开立时规定的用途、权限使用账户,进行资金业务处理,不得挪用、转借、出租账户.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在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解冻的当天,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所属资金管理中心并逐级上报至一级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按照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需要对成员单位内部账户予以冻结或解冻时,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集团将设专人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成员单位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
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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