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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
确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1.10.24 • 【文 号】农医发[2011]25号 • 【施行日期】2011.10.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畜牧业,卫生监督 正文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
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农牧)厅(局、委、办):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现就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
繁重。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必须抓紧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为此,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全面推进。 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确认官方兽医资格。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报农业部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监督管理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综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加强对官方兽医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贯彻落实《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官方兽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培训,深入推进官方兽医专业化培养,全面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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