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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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试行)

SYJ2487

(试行日期198851日,石油工业部批准) 第一章 总则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油、气田与长输管道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1.0.2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油、气资源,有效地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改善生产环境,发展生产,为人民提供清洁、优美、安静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1.0.3 油、气和长输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环境保护建设与油、气田和长输道建设、矿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步发展的要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规范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和工输管道的新建工程与扩建、改建工程的新建部分(包括外资、合资、引进项目)的防治污染设计;不适用于油田、气田的物探、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工程

1.0.5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本规范波与的部分,可参照执行有关部门、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卫生标准。

1.0.6 规范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执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0.1 油、气田和长输程与其它大型厂、站、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工程其它大型厂、站、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环境保护章节,其主要内容有: 一、环境保护设计的主要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的种类、数量、浓度或强度与排放方式; 三、采用的排放标准,处理工艺技术能达到的排放指标; 四、环境保护工程采用的先进工艺技术、处理工艺流程与综合利用方案;主要设备和建(构)筑物;

五、绿化设计

六、对资源开发而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参见石油部《油气田环境监测工作暂行办法》 八、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与经营费用估算; 九、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3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二、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应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物,排方的污染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

三、利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治理技术、监测技术;

四、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热能应回收利用,以废治废综合治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0.4 油气厂、站、库应布置在生产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应位于当地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下游。

2.0.6 油气厂、站、库污染危害性大的设施、设备、废气排放筒、火炬等应布置在行管理和生活设施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位于最远地段,然后再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

2.0.7 油气厂、站、库区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国家《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384083中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计算确定。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 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中二级标准的要求。

2.0.8 油气厂、站、库应进行绿化设计,其绿化系数不得小于10%,绿化系数的计算参见附录一。

2.0.9 厂、站、库油罐区防火堤内,消防道路和油罐防火堤间严禁栽种树木;在确保安全防火的前提下,生产区段应根据其生产性质、环保要求以与土壤、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栽培抗污染能力强,有较好净化空气能力,适应性强,不妨碍环境卫生或敏感性强具有监测性能扔植物 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

3.0.1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所用的生活用水或生活工业合用供水水源应水量充沛,水质良好,水源卫生防除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井不应与油气井、注水井构成层系连通;油气井、注水井钻井通过地下含水层时,应将含水层封堵; 二、地下水源单井和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是建放射性物质库房与废弃物理弃点等设施,严禁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

三、地面水源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严禁排入含油、含 毒、含病原体、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不得倾倒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取水点上游1000m断面处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的要求,详见附录二。

3.0.2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水管线不得与注水管线、含油

污水管线连通;向有毒有污染的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进入供水管线。

3.0.3 油气厂、站、库应控制新鲜用水量;尽量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3.0.4 油气厂、站、库废水应按清污分流原则,根据排放废水的水质、水量、处理方法,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布置排水系统。排放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0.5 油、气接转站、计量站、长输管道中间站、计量间和单井拉油井场的少量含 污水不得就地排放,或用渗井与稀释排放,宜用容器储存或用其他方式收集处置。

3.0.6 原油脱水装置排出的含油污水,其含油量应小于0.5%用管道输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不得就地排放。

3.0.7 工艺装置、油泵房、油罐、装卸油栈台、混合轻油罐等处的含油污水,含溶剂废水与其它受污染的水,宜用管道或其它方式收集处理。 3.0.8 油田采出水应首先用于油田注水。用于回注的油田含油污水应根据其不同水质,采用各种有效工艺方法处理,使其水质符合油田注水水质标准。

3.0.9 注水井洗井返出水宜根据油田所处地区环境保护要求,采用管线、罐车回收到污水处理站,或用活动处理设备就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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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天然气井场、集气站、天然气净化厂、烃液(轻油)加工厂的含油、含硫、含 盐、含溶剂废水应加收储存,送至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3.0.11 油、气田 采出水中贪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元素(物质)并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情况下,应发展综合利用。

3.0.12 气田采出水和厂、生产废水若无法综合利用,当有渗透性好、封闭性好、有足够容积的地层和枯竭井可利用时,宜回注地层。

3.0.13 气田采出水和厂、生产废水无回注条件时,应根据废水性质、当地环境保护要求,采用适宜的、有效的工艺技术处理、严禁采用渗坑或稀释排放有毒、有害房水。 3.0.14 I油气田采出水,厂、站、生产废水若不能用于油田和气田回注或综合利用,而需排放时,必须经处理使其达到《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55083)或当地排放标准的要求方可排放。

若必须排入农田或渔业水体时,应经处理使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和《渔业水质标准》TJ3579)的要求。

3.0.15 天然气净化厂、烃液(轻油)加工厂产生的溶液复活釜残液、脱硫精制后的废碱液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3.0.16 设备、容器、管线排污放空、扫线时排放的少量零星油品、烃液、含油、 盐、含硫废水、溶剂残液等污染物,应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他设施收集并回收上理。

3.0.17 储存、输送有害毒、有害废水的容器、管线与其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外逸和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0.18 含有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废水应密闭输送。

3.0.19 油气厂、站、库排放废热水时,要防止对受纳水体产生热污染。地面水受纳废热后,水域混合区边缘的水温允许增高3℃;在夏季水域水温最高不得超过35℃,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热废水应采取冷却降温或其他防止热污染的措施后,方可排入水体。 3.0.20 污水或废水处理应选用低毒、高效、二次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

3.0.21 同气厂、站、废水的总排水口,应设取样口和计量设施;生产装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取样口和计量设施。 第四章 防治大气污染

4.0.1 油田内原油和油田气的集输、处理、储运工艺过程应采用密封流程;原油应进行稳定,油田气应进行气体净化和轻油回收,防止挥发烃类对大气的污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凝液和气体不得任意排放,应回收利用;如需排放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原油和油田气净化处理与烃液(烃油)回收、储运工艺设计应按《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J484)第四章执行。

4.0.2 未经稳定处理的原油不得进入常压油罐(缓冲罐、沉降脱水罐、稳定装置供油罐等)。原油应采用浮顶罐或有防蒸发损耗的固定顶罐储存,以减轻挥发烃类对大气污染。 4.0.3 原油、天然汽油和成品油用火车、汽车油罐车运输装卸油时,宜采用浸没式液下装油方式或其他密闭装卸油方式;且不得用蒸气直接加热。

4.0.4 气田天然气集输流程应回收凝析液,分离出的烃液(轻油)应稳定,稳定的释放气宜回收,不得任意排放,需排放时,应通过气筒,燃烧后达标排放。

4.0.5 油汽厂、站、库正常开、停工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天然排放量;若必须排放与发生事故时,应用管线通往放空火炬、燃烧后排入大气。

4.0.6 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应提高硫磺回收率,减少尾中总硫的含量;制硫尾气经处理后,应达到国家和当地的废气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大气。

4.0.7 硫化氢、二氧化硫、烟尘与其他有害气体的最高容 排放量和排气筒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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