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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品格
古今中外,法官都是非常崇高、非常神圣的一个职业。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中曾这样描述法官的地位,“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人们之所以崇敬法官,并非因为“法官”这种称谓本身,而是法官群体所具有的崇高的职业品格。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被列为第一位,是进行工作、成就事业的前提。法官职业的修身,可理解为品格的修炼。对于法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品格,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一名法官,我所推崇的法官品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廉洁公正。法者,平之如水,触不直者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史,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一古代《官箴》,可谓字字警策,言言药石。廉洁与公正密不可分。廉洁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司法活动得以取信于民的基础;公正是廉洁的逻辑延续,也是贯彻民本思想和司法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所在。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廉洁和公正的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称,“必须以壮士断臂、刮骨疗毒的勇气,建立一支公正廉洁的审判队伍,赢得人民的信任。”法官只有公正廉洁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新世纪的今天,人民法官更应当不为私欲遮望眼,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两袖清风、执法如山的本色,贯彻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五个严禁”、“两个规定”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刚毅独立。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铁面无私的法官,当然非北宋的包拯莫属。包拯在治理北宋京城开封期间,不怕得罪权贵。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方面的“请托”、“关照”,严格依法审理。为政刚严,执法如山,宦官贵戚为之敛手,是践行“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先驱。京师百姓中流传谚语:“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阎罗包老”即是形容他的刚毅独立,不畏权贵。当今社会,对司法权进行干预的力量更加纷繁复杂,诸如当事人信访、行政权力的干预、社会势力和媒体的喧闹等等。法官如何才能在如此混乱的纠结中独立思考,明辨是非。这就需要法官具有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品格。法官应当无畏于个人毁誉、无畏于权势、无畏于公众的喧闹,而坚持自己心中法律信仰,维护正义的天平。“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脱离一定的感情,把注意力放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上,而不能过分关注在案件背后所代表的各种利益和关系,不能被背后的利益和关系扭曲思路,迷惑头脑。近日,“药家鑫”杀人案的从容处理,显示了当前法官排除舆论干扰的勇气和魄力,独立审案、果断判案赢得了公众的肯定与赞赏。
中正平和。长期以来,法院少数干警中不时地显现出“三气”:高人一等的傲气、权力至上的霸气、衙门难进的官气。在这些人心中,法官应该高高在上,让人望而生畏。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就是法院” 狂言、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女法官骂人并扬言与当事人单挑等有辱法官形象的行为,确实让人闻后瞠目结舌、不寒而栗。在这些法官头脑中,手中的权力已经私有化,这种权力本身是其
具有超强恐吓力和战斗力的资本。权力本来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可在这些人手里,权力成了施展淫威的工具。这种作为与法官应然的形象背道而驰。要想树立权威,赢得尊重,法官应当具备中正平和的品格,我理解为心平如水、超然物外、处乱不惊、处事不争。首先,要克服传统官贵民贱的思想与作风,有平和的心态。法官的威严不是靠居高临下的姿态去获得,而是要平和的心态对待诉讼的参加者,要怀体恤之心,设身处地体察当事人的苦衷,平等耐心与其交流,建立信任,最终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尊重。其次,不为案件中的利益、情感所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诱人的财富、可带来利益的商业秘密、不为人知的当事人隐私等等。法官不应因此受到诱惑或干扰,不能为之所动,不能好奇案件的隐私情节并津津乐道。再次,在审理中保持平静。审判过程中,经常会有异常情况发生,作为一个法官,虽不要求能做到“泰山崩于面而色不改”,但坚决不能在高兴时,前仰后合、忘乎所以,更不能在见到危险情况时,两股战战、仓皇而逃。要作到处理意外情况时应付自如,喜怒不形于色。很难想象一个气急败坏,拿着法槌猛敲的法官能够让人信服。最后,不追名逐利。法官摆脱名利的困扰,才可以全心追求心中的公平与正义。对于法官来说,孤独和寂寞是一种职业需要和角色特征,孤独和寂寞使法官与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免受外界影响,永远使自己处于中立者的地位,独立思考。
睿智勤勉。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公正的司法裁决不仅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起作用的还有潜藏在法官内心深处对公平正义、权利、责任等精神要素的感知和确信。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之中,法官的智慧或才华魅力体现在适用法律既需要学识渊博、逻辑缜密,又需要阅历丰富、洞悉世事;既需要法律人特有的保守,又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既需要恪守法律的稳定性,又需要敢于和善于突破现有刻板的教条;既需要应用法学的知识和研究能力,又需要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理论法学知识及法律解释、法律思维等专业司法技能。一个法官如果没有睿智的大脑,那肯定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一定会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迷茫,无所适从,在恶意的当事人上演“真假孙悟空”骗局的时候,会像唐僧一样无咒可念,那将是一种多么可怕的情形。智力可能是天生的,智慧却离不开勤勉的学习。当今的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知识爆炸,法官的知识很难赶上变更的法律和流变的社会,这就要求法官以远超出一般人的勤勉态度来不断学习。
康德曾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法律是神圣的,我们选择了法官职业就选择了这份神圣,应该为自己肩负这个神圣的使命而自豪,但法官“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法官品格,作者注)”的修炼将要求法官承担更多的责任,经受更多的磨难,付出更多的艰辛。当法官以心拥天地的胸怀、学富五车的知识、刚正不阿的气节塑造出最高贵的职业品格时,便可以昂首屹立于天地之间,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经受住任何考验。上文所列的品格对于法官职业来讲是首要的,但并非诸如为民、忠诚、善良、谦虚、自律等品格不重要了。中华民族所有传统的优秀品格,彼此之间都有融合,相辅相成,都需要我们学习、借鉴。尽可能多地拥有上述美德,应为优秀法官毕生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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