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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师教文[2009]38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教育资源,因材施教,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辅修
(一)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1.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均应制订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报教务处,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辅修课程可包括通识教育中的大学数学和基础物理类必修课程、各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原则上总学分数不应少于20学分。
2.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可根据参加辅修的人数采取随班听课或增加班次的方式开课,辅修人数超过30人的专业原则上应增设班次,新增的班次应由具有主讲资格的人员任教。
3. 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学生应在辅修开课院系指导下,改修辅修专业其他课程。国家试点学院等特殊教改项目另有规定的,以相应改革项目设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二)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1. 学生须跨院系修读辅修专业,原则上不得申请本院系其他专业开设的辅修。 2. 凡我校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批准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3. 各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每学年可接纳的辅修学生人数,并对申请修读的学生进行入门考核(考核方式由各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自行安排,教务处不作统一规定)。 4.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期末(个别需推后申请的学生可在第四学期期末)向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申请,经主、辅修院(系)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学生选课,并按学分缴纳学费。
5. 未申请辅修资格的学生,如果通过跨专业选课的方式,自行修读了辅修专业要求的大部分课程(已经获得的辅修课学分达到或超过15学分),可以在第七学期申请补充认定辅修资格。申请补充认定辅修资格时,学生应提供相应的成绩单(包括申请时尚未考试的已选课程清单),由辅修开设单位认定,认定通过后教务处给予备案,赋予学生辅修资格,并将相应课程从主修成绩单转入辅修成绩单,学生按规定补缴辅修费。学生修读的课程不得在主修、辅修中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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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管理
1.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 2. 为保证学习质量,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8学分。
3.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4. 学生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学习,可以申请将已经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记入主修专业的“自由选修模块”课程学分,或者申请对应为通识教育课程有关模块的学分;个别课程如果与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程相近或修读要求高于专业课程,经院系审核同意,可以申请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5. 如学生在毕业时未按规定修读完辅修专业课程且愿意继续修读的,经辅修开课院系同意,可在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旁听形式继续修读,修读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6. 对于毕业后仍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其选课、成绩管理等工作均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四)毕业资格审核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获得“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五)收费标准
辅修专业采取交费修读制,收费标准为如下。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另有规定时,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 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 数学、化学、天文学
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
每学分80元 每学分100元 每学分130元 每学分150元
留学生修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的收费标准参考留学生的学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学分300-500元,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具体标准见下表:
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 法学、经济学、 管理学、心理学
数学、化学、天文学、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 二、双学士学位
1. 凡开设双学士学位的院(系)均应制订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双学士学位课程可包括通识教育中的大学数学和
每学分300元
每学分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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