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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交通违章受伤算工伤吗?
安律师:
2004年9月10日早上,某公司职工张某在上班途中未戴头盔骑摩托车,由于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其头部摔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为工伤的要求。但单位领导予以拒绝,并提出如下理由:其一,单位有特地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每班准时发车,已成惯例,而张某自驾摩托车上下班,属个人行为;其二,张某骑摩托车没有根据国家交通平安的有关规定佩戴头盔,属严峻违章行为。基于这两点,不予认定为工伤。
请问:张某的要求合理吗?张某所属单位领导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广西 黄一凡 黄一凡同志:
本案中,张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其依据是张某受伤的事实和工伤保险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法规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详细担当做出工伤认定结论的任务,而用人单位的看法,只能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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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早上,张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属机动车损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要申报认定工伤,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知,张某提出认定工伤的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中,张某所在单位领导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一是张某所在单位有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虽然每班准时发车,已成惯例,但并不能说明张某骑摩托车上班是不行以的或非法的。在工伤认定时,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损害即可,而不必考虑其上下班时骑摩托车是否属个人行为。二、张某在骑摩托车过程中,没有根据国家交通平安的有关规定佩戴头盔,虽然属违章行为,但是认定工伤时条例规定并不考虑受损害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的主次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张某所在单位领导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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